10月21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環保法修訂草案,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修改為“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此前二審中,環保公益訴訟主體擬規定只有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
限定公益訴訟主體曾引發爭論
造紙廠排放的廢水污染了居民的飲水水源、新建的高爾夫球場導致周邊生態環境惡化……這些損害公共環境利益的企業可以被提起公益訴訟,但誰有資格提出公訴,法律上的界定一直比較模糊。
今年6月,草案二審稿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條規定在社會上迅速引起強烈反響。有專家稱,把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唯一一家組織,容易誘發“權力尋租”。據媒體報道,中華環保聯合會為半官方組織,其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和政府資助等,其會員中有很多“污染大戶”。這使得人們擔心它會根據企業是否繳費成為會員而進行“選擇性起訴”。
如何調整有不同聲音
對于訴訟主體如何規定,各方有不同的聲音。
針對二審稿中環保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有些委員、代表認為,公益訴訟主體范圍過窄,與本法倡導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精神不符,會造成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形同虛設,最大程度吸收社會各界的力量來參與,才能對環境污染企業和污染者形成更大的威懾。因此,建議擴大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
也有些委員、部門和公眾提出,環境公益訴訟是一種補充的救濟措施,環境公益訴訟主體不宜過寬。對環境違法造成的損害,可以通過行政執法、刑事制裁和有關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等多種渠道予以救濟。
公益訴訟主體門檻降低
昨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作關于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表示,考慮到環境公益訴訟是一項新制度,宜積極穩妥地推進。確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也需要考慮訴訟主體的專業能力、社會信譽等因素,防止濫訴。
據此,本次修訂草案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法公開課:“修正”和“修訂”有何區別?
去年8月和今年6月,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兩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這次提交審議時,建議更名為環保法修訂草案。
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種形式: 修正、修訂、修改決定。法律的修訂,通常是基于法律的調整對象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和要求有明顯轉變,以致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條款需要修改,或需要對條文作全面修改,以適應變化較大的新情況。
現行的環境保護法是1989年頒布并實施的。有些委員、代表提出,此次修改的幅度很大,既涉及基本理念、基本原則,又涉及主要管理制度,還涉及篇章結構及文字,建議將形式由修正調整為修訂,對這部法進行全面修改。經過研究,建議將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為修訂草案。
解讀:公益訴訟主體
專家稱,符合公益訴訟主體要求的環保組織可能不超過五家
昨天,環保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三審,備受關注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有所變化,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有所擴大,不再將公益訴訟主體限定在某一個組織內。
非全國組織或失去訴訟主體資格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教授認為,相比二審稿,三審稿擴大了公益訴訟主體的范圍,“除中華環保聯合會外,在民政部登記的,還有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等。”
不過,王燦發表示,三審稿中的關于全國性社會組織的限定,或許意味著二審稿中列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將失去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符合要求的公益訴訟主體不會太多
記者在民政部的官方網站搜索,能夠查詢到的與環保、環境相關的社會性組織有十余家,但像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等組織的業務范圍基本與環境公益訴訟無關。
據王燦發了解,符合公益訴訟主體要求的環保組織可能不超過5家,其中有些還不符合年限要求。
此外,王燦發表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就是指在民政部登記,這需要掛靠在國家級部委下面,我知道的,民間環保組織幾乎沒有一家掛靠在部委下。”
最早民間環保組織或不符合條件
“自然之友”是目前國內成立最早的民間環保組織之一。昨天,“自然之友”法律事務的負責人葛楓告訴北青報記者,根據本次環保法修訂草案,“自然之友”不符合條件,無法獲得環保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葛楓介紹說,“自然之友”成立于1994年,2010年在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由于沒有部級的掛靠單位,“自然之友”不能在民政部登記,因此不符合環保法修訂草案中對公益訴訟主體的要求。